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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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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超讯通信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超讯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
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授予的有关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
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
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同一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超讯通信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及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同意实施本
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认为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委员张俊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
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关联董事张俊、钟海辉、周威已回避表决。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超讯通信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会议文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和行权价格
根据超讯通信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会议文件、第五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于授予日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
予 46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公司总股本 157,586,796 股的 2.92%,行权价格为 27.80
元/份。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审字(2026)00917
号”《审计报告》及“天衡专字(2026)048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超讯
通信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百度网站,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超讯通信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
予数量、授予对象和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和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