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298 号
致: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金
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30 在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 33 号公司三楼大会议
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韩涛先生因工作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韩薇女士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2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7,445,3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6.9568%,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0,327,88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9791%。
票的股东共计 51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117,4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977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22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117,7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77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
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87,33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0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4706%;反对80,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1332%;弃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396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7,335,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07,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4551%;反对81,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1515%;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393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7,329,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3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01,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652%;反对8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2007%;弃权3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4341%。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3,269,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2,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1.3353%;反对4,147,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58.2714%;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393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3,271,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3,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1.3577%;反对4,144,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58.2334%;弃权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408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7,162,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835,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0288%;反对242,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3.4022%;弃权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569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5,459,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32,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47%;反对1,945,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7.3362%;弃权39,800股,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559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7,321,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93,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599%;反对82,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1599%;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580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7,319,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91,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261%;反对84,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1894%;弃权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5845%。
表决结果:通过。
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32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4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同意6,996,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936%;反对81,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1402%;弃权4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566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罗瑶
_______________
崔泰元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