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234 号
致: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成都
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法律意见书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成都市金牛区
盛业路 66 号 107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赵晓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85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
圳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6,590,698 股,占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387%。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股份总数的 3.473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79 名,
代 表 股份 共 计 15,420,769 股,占 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包括视频方式)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本次会议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
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
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89,466,8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94%;
反对 1,785,8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34%;弃权 71,07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表决结果:同意 189,468,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03%;
反对 1,786,8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39%;弃权 68,4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表决结果:同意 189,469,7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09%;
反对 1,786,8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39%;弃权 67,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89,219,1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00%;
反对 2,037,37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9%;弃权 67,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表决结果:同意 189,948,34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11%;
反对 1,276,8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4%;弃权 98,5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045,372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809%;反对 1,276,897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04%;弃权 98,5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
表决结果:同意 17,768,2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366%;
反对 1,785,8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96%;弃权 71,37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3,543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563%;反对 1,785,847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08%;弃权 71,37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9%。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回避,回避股数 171,698,289
股。
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985,24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04%;
反对 1,270,9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3%;弃权 67,50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211,3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59%;
反对 1,793,9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76%;弃权 318,488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苗 丁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亚新
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