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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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精研科技、公司、本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709
公司、上市公司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
《实施考核办法》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 励计 划 / 本 激 励 计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指
划/本次激励计划 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指
限制性股票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 指 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权日/授予日 指
授权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行权价格 指
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有效期 指 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
行权 指
司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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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行使股票期权所需满
行权条件 指
足的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号》 号——业务办理》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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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受精研科技委托,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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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
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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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 2026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5 月 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
何异议。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
(四)2026 年 5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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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
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六)2026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截至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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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
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
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6 年 5 月 19
日为首次授权/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成公告等相关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授予日为交易日,
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的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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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2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0.95
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20.48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行权/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授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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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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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律师 何佳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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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烨培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