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0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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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8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
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
                (以下简称《挂牌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 1 号——定期报告》
                         (以下简称《1 号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 2 号——临时报告》(以下简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称《2 号指引》)、
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荐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
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
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
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
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
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
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复核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公司在其他媒体
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时;
     (五)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
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
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
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
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
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
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
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及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
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
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相关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
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
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
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
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
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
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
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
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
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
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构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
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
入低于 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
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前应当告知保
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
意见,并于公司披露公告时予以披露:
  (一)关联交易;
  (二)提供担保;
  (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四)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
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
持股份的 80%或者被强制处置;
  (八)北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无法按时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披露尚待核
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节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各类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债券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
报告(含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与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做好协调。
  第四十条    债券上市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增信主体代偿
能力、增信措施有效性、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的,
公司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项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
涉及主体、标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起因或者背景等。
  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于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事项最新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约定的公司债券本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或者利
息兑付安排等有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 《债券上市规则》《挂牌规则》《1 号指引》《2 号指引》
等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对公司发行科创债券等特殊类型债券以及其他类型债
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跟踪评级
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
及时提交公司,并由资信评级机构按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评级报告原则上
于非交易时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发生变更的,包括新增、变更或者解除增
信措施,公司应当于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同意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
项。
     公司应当于协议签署、召开持有人会议(如有)、增信措施变更生效等
事项发生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债券首次出现价格异常大幅下跌,或者连续多日成交价
格明显低于合理价值的,公司应当自查近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外部融资、
偿债能力及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及时披露自查公
告,说明自查结果以及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但 3 个月内已披露过自
查公告且前次披露事项未发生变化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或者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于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同意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相关变更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作为召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和持
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及时披露会议的召集、通知、变更、取消等公告,并最
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第四十八条 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需要公司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的,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约定或者有关承诺切实履行相应义务,推进、落实生效
决议事项,并及时披露决议落实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
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变更后的用途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约定或
承诺。公司应当于变更程序完成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用途、已履行的变更程序、变更后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情况。
             第五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五十四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六节   交易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十九条    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
                第七节   关联交易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
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六十一条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节   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
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六十五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
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
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
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
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
  第六十七条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
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节   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
  第六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
况,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
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
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
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
对措施等。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
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
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
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
暂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
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十节   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向国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转板或向
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
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
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七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七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
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
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
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七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
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
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
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
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
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
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八十一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
提前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
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
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
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八十三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应当在本制度第十
二条规定的最先发生的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的未公
开信息。
  未公开信息传递和报告的具体规定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保密制度》执
行。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未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将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
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告,以及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
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八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
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具体事宜,同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九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改进。
  第九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九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
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九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
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制度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九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参(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公开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与该信息无关的部门
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一百零二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件、
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不准提供给
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
前,重大信息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的,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
员责任外,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传递;对于按照相关
规定仍须履行保密义务的,对相关信息继续保密并将信息泄露情况上报有关部
门。
  第一百零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内幕信息有关文件及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具体规定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对外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具体规定按照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
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与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
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
来访等与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所提供的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需对外发出
的文件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签发书面意见后发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
务机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
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
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
的合同、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
办公室应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实行信息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控股子公司
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
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若外部监管对于信披要求有修订,根据外部要求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权机关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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