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6-051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宁阳县强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瑞科技”)持有本公司股份
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800,000 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比例 1.9335%)。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强瑞科技、实际控制人尹高斌、刘刚以及股东泰安市强瑞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强瑞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合计 75,134,421 51.88
注: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上表数为公司自行计算结果,以实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股份
数为准。
公司近日收到强瑞科技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拟减持本公
司股份。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强瑞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本次将
通过强瑞科技间接减持部分股票,但本年度累计减持数量不会超过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年末间接持股数量的 2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对公司价值高度认可。本次减持主要是出于强瑞科技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
构、布局业务发展。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9335%。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
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如遇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回购注销等股本变动事项的,
减持数量将不作相应调整。
年 6 月 10 日至 2026 年 9 月 9 日,窗口期不减持)。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强瑞科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强瑞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强瑞科技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3)强瑞科技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强瑞科技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
个月内,如强瑞科技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强瑞科技
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强瑞科技减持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强瑞科技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
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强瑞科技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5)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强瑞科技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强瑞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强瑞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强瑞投资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3)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强瑞投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1)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3)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及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
方式等;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7)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
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3)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
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此前已作出承诺的情形。
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股份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