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6 证券简称:尚品宅配 公告编号:2026-024号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尚品宅配大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89,018,87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649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42.7465%。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0,844,8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8,174,0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1,129,22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503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2%。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3 人,代表股份 70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12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7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427,52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0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3%。
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964,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反
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弃权 6,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4,9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2%。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95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反
对 5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 6,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9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964,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反
对 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弃权 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4,6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969,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8%;反
对 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弃权 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0,1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968,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7%;反
对 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弃权 1,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9,1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952,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0%;反
对 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弃权 1,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3,3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96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反
对 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弃权 7,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2,4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7%。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968,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7%;反
对 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弃权 1,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9,1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曹余辉律师、姜羽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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