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 中兰环保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0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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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6-037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葛芳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 100,068,750 股。
   (一)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人,合计持有股份 49,079,2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4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出席)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9 人,合计持有股份 48,791,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7584%;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合计持有股份 287,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71%。
  (二)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9 人,合计持有股份 2,311,4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098%。
  (三)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均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
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72,0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04,2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5%。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79,2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11,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79,2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11,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79,2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11,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
  表决结果:同意 49,079,2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11,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72,2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04,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2%;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江波、厉江锋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466,7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88,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79,2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11,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79,2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11,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葛芳、王广庆、曹丽、周江波、孔熊君、孔丽君、舟山
中兰福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917,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95%;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02%;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冯成亮律师、熊茂竹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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