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 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0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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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8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
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宁波市海
曙区汇士路8号)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
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163人,代表股份总数66,074,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总数
股东共计157人,代表股份总数55,953,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熊军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66,005,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9,023,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7635%。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84%。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65,930,5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48,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5043%。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4307%。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50%。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出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65,926,5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44,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4906%。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4307%。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87%。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65,921,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39,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4731%。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4620%。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5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65,930,5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48,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5043%。反对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4238%。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18%。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62,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05,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3572%。反对1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5503%。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25%。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出席会议股东熊军先生、卢先锋先生、凌
赛珍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747,1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43,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4889%。反对1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4324%。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87%。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出席会议股东卢先锋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65,876,5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894,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3187%。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5744%。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9%。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王星洁律师、马喜喜律师见证会议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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