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国投大厦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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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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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五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
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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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
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
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松江区卖新公路 1588
号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卢小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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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44,791,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84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536,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3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1 人,代表股
份 18,255,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15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50 人,代表股份 7,739,12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23%。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
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的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
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
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
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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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4,758,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268%;反对 2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06,3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764%;反对 2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15%;弃权 5,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4,756,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20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03,5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403%;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876%;弃权 5,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4,781,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772%;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7%;
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28,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82%;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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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0737%;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81%。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卢小波、于清梵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26,514,832股,本议
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18,276,912股。
表决结果:同意 18,242,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141%;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05,1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609%;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28%;弃权 6,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6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4,758,4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257%;反对 2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05,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700%;反对 2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15%;弃权 6,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86%。
表决结果:通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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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4,757,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244%;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05,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622%;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92%;弃权 6,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卢小波、于清梵、卢琪琪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26,536,032
股,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18,255,712股。
表决结果:同意 18,219,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7991%;反对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02,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260%;反对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954%;弃权 6,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4,759,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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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706,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826%;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92%;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4,760,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292%;反对 2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707,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904%;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15%;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4,757,7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241%;反对 29,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705,1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609%;反对29,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809%;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81%。
表决结果: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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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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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薛国财
经办律师:
苏志凯
许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