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0 证券简称:开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9日9:15—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文件和《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44,791,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
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的 49.84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536,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9.53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18,255,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0.315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7,739,12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7,739,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12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
会议的见证律师。
注:以上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58,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8%;
反对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弃权 5,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6,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5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6%;
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弃权 5,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3,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81,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28,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
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卢小波、于清梵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 26,514,832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42,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1%;
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4%;弃权 6,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5,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58,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
反对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弃权 6,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5,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预计
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57,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4%;
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 6,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5,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作废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卢小波、于清梵、卢琪琪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19,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1%;
反对 3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6%;弃权 6,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2,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59,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9%;
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6,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60,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2%;
反对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7,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57,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反对 29,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5,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许友琴律师、苏志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五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