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创意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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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予以认证;
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28 号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陆文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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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67人,
代表股份110,451,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9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3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7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581,819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325%;反对1,019,3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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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16%;弃权85,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2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1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488,519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187%;反对1,118,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35%;弃权79,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陆文斌、黎静已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03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58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595,419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095%;反对994,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37%;弃权96,6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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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09,2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451,519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373%;反对1,148,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64%;弃权85,8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陆文斌、黎静、周学军、刘杰已依
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437,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16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437,819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590%;反对1,162,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47%;弃权85,8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3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4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539,319股,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796%;反对1,064,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83%;弃权82,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对本次会议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王 凤
郑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