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0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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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6-041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35 层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计 64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60,250,07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2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数 2,992,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124%。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征集表决权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也不包含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议案 1.00 《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96,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
反对 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6,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96,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
反对 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6,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 《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07,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4%;
反对 1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2%;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7,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00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95,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5,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73,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1%;
反对 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 3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3,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00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91,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6%;
反对 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1,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00 《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93,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48%;反对 3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13%;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1,1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79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8.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95,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
反对 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5,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9.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91,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6%;
反对 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1,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00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95,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
反对 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5,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11.00 《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95,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5,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
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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