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 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6-027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8 人,代表股份 96,523,04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4,429,797 股(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
下同)的 66.83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86,187,10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7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3 人,代表股份 10,335,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156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5 人,代表股份 12,553,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21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3 人,代表股份 10,335,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7.1564%。
(三)除与会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徐一东,独立董事陈殿胜、赵彬、张
凌,离任独立董事何海东以腾讯会议的方式参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39,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9,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
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24,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4%;
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55,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
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50,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4%;
反对 5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4%;弃权 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35,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该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57,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68%;
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8%;弃权 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57,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该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39,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9,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35,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00%;
反对 5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7%;弃权 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35,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该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39,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469,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
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27,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
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弃权 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457,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
议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39,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469,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
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86,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3%;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516,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
议通过。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52,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
反对 5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2,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27,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
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弃权 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57,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
议通过。
茅金龙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分别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说明。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蔷楠小月律师、周依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