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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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 63 号高新
区联合总部大厦 35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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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 人,代表股份
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4226%。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络 投 票 统 计 结 果, 在 有效 时间 内 参加 网 络投 票的 股 东共 61 人 ,代 表 股 份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网络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
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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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11 项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
露。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7 项议案属于回避表决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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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63,196,809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6,736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1,5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662%。
表决结果为:63,196,809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6,736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1,5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662%。
表决结果为:63,107,609 股同意,122,2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857,536 股同意,122,2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4856%。
表决结果为:63,195,309 股同意,34,5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5,236 股同意,34,5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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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61%。
表决结果为:63,173,809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34,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23,736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34,5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6977%。
表决结果为:63,191,209 股同意,38,6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18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1,136 股同意,38,6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791%。
表决结果为:17,393,447 股同意,38,6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04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1,136 股同意,38,6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791%。
表决结果为:63,195,409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5,336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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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95%。
表决结果为:63,191,209 股同意,38,6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18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1,136 股同意,38,6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791%。
表决结果为:63,195,409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5,336 股同意,34,4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95%。
案》
表决结果为:63,195,309 股同意,34,500 股反对,12,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945,236 股同意,34,500 股反对,12,9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61%。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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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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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文翰
经办律师:
程子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