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农生物: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0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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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55 号
致: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召开,由董事长洪伟主持,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035,0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6.1390%,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8,879,78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287%。
票的股东共计 1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5,3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0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2,193,2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60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参会股东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洪伟、上海全裕智合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
伙)、吕学宗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3,056,3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31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035,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3,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78,879,78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37,910票。
表决情况:同意78,879,78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37,910票。
表决情况:同意78,879,78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37,910票。
表决结果:选举向川、邓纲、刘军岭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78,879,78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37,908票。
  表决情况:同意78,879,78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37,907票。
  表决情况:同意78,879,78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37,907票。
  表决情况:同意78,879,78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37,907票。
  表决结果:选举洪伟、熊英、王继红、肖伟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外,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上报告董事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独立董事在本
次股东会上作了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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