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科技: 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0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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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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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45号
致: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
行有效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健伟律师、徐
楚静(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雷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5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
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曾浩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163,772,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346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
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7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82,10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5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
代理人共计7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5,054,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58.803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77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82,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568%。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信达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资格。
                                   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的资金总额
                                           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
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
统计。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009,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3%;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6,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56%;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5%;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009,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 99.9723%;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6,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56%;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5%;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948,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54%;反对 10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5,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78%;反对 10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49%;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000,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71%;反对 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7,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48%;反对 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66%;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6%。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000,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9%;反对 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7,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14%;反对 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50%;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6%。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933,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2%;反对 1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0,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000%;反对 1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76%;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007,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0%;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4,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18%;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5%;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8%。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008,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1%;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6,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22%;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5%;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957,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9%;反对 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6%;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4,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75%;反对 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01%;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958,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3%;反对 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5,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421%;反对 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55%;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958,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3%;反对 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5,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421%;反对 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55%;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957,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9%;反对 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6%;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4,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75%;反对 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01%;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957,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9%;反对 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6%;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4,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75%;反对 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01%;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957,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8%;反对 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6%;
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4,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797%;反对 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01%;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2%。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957,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9%;反对 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6%;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4,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75%;反对 9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01%;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法律意见书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
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王健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徐楚静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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