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汉
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证 券报 》、巨潮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下同)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zse.cn,下同)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会通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
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 5 号楼汉王大厦)召开;董事长刘迎建先生主持现场
会议。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事业单位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证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确 认现 场出席本次 股 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计 7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 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34,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688%。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34,9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8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394,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96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议案名称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号 股数 股数 股数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 (%) (%)
审议《公司
报告及摘要》
的议案
审议《2025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的
议案
审议《2025
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的议
案
审议关于续
务所的议案
审议公司董
事 2025 年度
薪酬(或津
贴)的议案
审议关于对
控股子公司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议案名称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号 股数 股数 股数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 (%) (%)
提供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
案
审议关于制
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的议
案
审议关于公
司 2026 年度
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议案
审议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以
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议
案
审议关于预
计外汇衍生
品交易额度
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序 中小股东有 中小股东有 中小股东有
议案名称
号 股数 表决权股份 股数 表决权股份 股数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 (%) (%)
审议《2025 年
度利润分配及
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审议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序 中小股东有 中小股东有 中小股东有
议案名称
号 股数 表决权股份 股数 表决权股份 股数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 (%) (%)
的议案
审议公司董事
(或津贴)的
议案
审议关于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
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
审议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
案
审议关于预计
易额度的议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为
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
关联股东刘迎建、徐冬青、朱德永、李志峰已就《审议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
酬(或津贴)的议案》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刘迎建、徐冬青、朱德永、李志峰、马玉飞、周英瑜已就《审议关于
公司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
唐丽子
______________
杨 楠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龚牧龙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