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系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
策提供咨询与建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批公司风险及合规管理体
系,负责对公司风险进行总体管理和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及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召集、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职务,由
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 法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并执行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证券部门负责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联络、会议筹备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1)指导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合规体系的总体规划和搭建,并与内控体系
有效融合;明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总体目标及合规基本制度,将风险管理文化
植入企业基因;
(2)识别和评估公司面临的战略、市场、运营、财务及合规风险,并对重
大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及其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3)协助董事会监察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与合规体系的运作情况,评估其设
计的适当性与运行的有效性;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事宜的重
要调查结果进行研究;对偏离公司风险政策的重大事件,可单独或会同审计委员
会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4)负责全公司范围内建设廉洁文化,对关键岗位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
情况以及对关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受理违规、舞弊投诉举报,对涉嫌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
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公司资源等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
(6)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调查取证等。
(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其职权或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根据董事会
授权进行任何调查时,有权获取并审阅相关资料、开通相关信息系统权限、收集
调取证据、合法问询等,并有权聘请或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社会专业
人士或机构担任委员会相关问题的顾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构建、维护并持续优化整个公司的风
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关注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以及对外部法律法规、内
部道德准则的遵循,对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宏观、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全面合规与风险管
理相关工作情况、公司廉洁建设状况、重大案件调查进展及处理结果。如遇突发
重大风险,需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召集人或二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
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采用电
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每
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
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
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
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委
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
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
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
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
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
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
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层提供专业且独立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与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在公司依规定程序将会议所议事项公开之前对决议结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
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