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员工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自愿无
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
业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进行对外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部
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
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
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
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
会责任。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情况、现金流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
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和标准。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
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进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及子公司生
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
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
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
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
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
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
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
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
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
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
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捐赠,应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不超过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300 万元但不超过 1000 万元,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捐赠总额超过 500 万元但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捐赠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捐赠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公司已按照前述第(二)、第(三)项所列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
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况,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捐赠实行分级授权与集中管控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十七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公司对子公司实行捐赠额度授权管理,
授权额度及审批权限如下:
小额捐赠授权:单个子公司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
的,由该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批准,并于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部门及财务
部门备案。
一般捐赠授权:单个子公司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但不足 100 万元,或年度累计捐赠
金额超过 10 万元但不足 100 万元的,由子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并于批准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公司证券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
重大捐赠管控:凡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子公司必须在实施前将捐赠方案报公司,由公司
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单笔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2)年度累计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捐赠行为可能对公司声誉、经营或法律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批准后,可授权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授权按照公
司有关内部控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授权额度为刚性约束。子公司超授权、变相规避授权或未履行报
告备案程序的对外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该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将相关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建立
捐赠登记台账和捐赠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捐赠申请表、审批程序文件、捐赠协议及证书、捐赠
收据、发票等),并及时报公司财务部门、证券部门、审计部门、行政部门备案。公司进行对
外捐赠事项,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
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
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
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证券部门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
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
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
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