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3: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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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重大投融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1/3 及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召集、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如有)。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职务,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
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执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会议筹备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5)对公司 ESG 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
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采用
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
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
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
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
 第十九条 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
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
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
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
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
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与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在公司依规定程序将会议所议事项公开之前对决议结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
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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