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2: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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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提交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或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
钩。
             第二章   薪酬审议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和
监督事项,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进行
公司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不再发放其他薪酬,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
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按担任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机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绩效考核与薪酬发
放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另行制定专项制度,并提交相关决策机构批
准后执行。
  第八条 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中长期激励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职责、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
放;绩效薪酬根据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公司可以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发放的专项激励,其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补充。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和培训
等与公司相关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公司薪酬政策的执行情况、市场薪
酬水平及激励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公司可
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
地调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公司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章 考核实施、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考核年度开始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整
体经营目标制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五条 考核年度内,如因经营环境、岗位调整等发生重大变化,经有权
机构批准后可以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在公司领薪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核定绩效考核结果。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
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内部薪酬
发放制度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各
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
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
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暂缓或不予发放其相应薪酬,或追回其已获得的全
部或部分薪酬: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 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六)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公司股
票上市地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
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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