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 山煤国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2: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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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
程》规定或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核心原则
  (一)坚持合规合法原则;
  (二)坚持市场适配原则;
  (三)坚持业绩联动原则;
  (四)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薪酬方案,并依法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
依法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企业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建立薪酬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综合统筹发展战略、
行业薪酬水平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推动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及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倾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纳入年度工
资总额管理,在核定额度内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岗位薪、绩效薪等组成,绩效薪占
岗位薪与绩效薪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
  (一)岗位薪
  岗位薪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收入,按照公司规模及所在岗位承担的
风险责任和管理难度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
  绩效薪是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干事效能的激励性薪酬,根据考核期内公
司经营成果贡献大小和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发展目标签
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管理体系实施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用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其
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以下款
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完成情况核算薪酬并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及其他报酬。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与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重新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的部
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少或停止支付未发放的绩效薪;
  (二)全额或部分追回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核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市场
变化、经营状况、同行业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
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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