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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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
称“
《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
引第 4 号》”)等有关规定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
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莱克”或“公司”)委托,就公司第五期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达
成情况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
况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
律意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考核目标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达
成情况的相关事宜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批准与授权
(一)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工作
相关事宜的议案》。
见。
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过了《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五期
员工持股计划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五期员
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将第一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由“对比公
司 2021 年基数,2022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包含电池壳业务)增长 100%”调整为
“对比公司 2021 年基数,2022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包含电池壳业务)增长 7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试点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的批准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锁定
期限届满的提示性公告》,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于 2026 年 3 月 9 日
届满,解锁比例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数的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
标达成情况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公司法》《试点指导
意见》以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与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
(一)第四个锁定期届满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已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届满。
(二)第四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
根据《斯莱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斯莱克第五期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对比公司 2023 年基数,2025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包含电池壳业务)
第四个解锁期
增长 300%,或公司净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长 3%;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 年度审计报
告》,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 210,127.09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156.01 万元,净利润率-2.93%;2024 年度营业收入 151,185.90 万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732.07 万元,净利润率-9.08%;2025 年度净利润
率比上年同期增长 6.15%,本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
综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解锁比例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数的 30%。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适用法律、
《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业
绩考核指标已达成,本次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可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
锁的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第四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 办 律 师:
陈 磊
朱 斌
日 期:202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