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73 号
致: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5:00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 26 号院 1 号楼 18 层会
议室召开,鉴于董事长曹胜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由副董事
长刘溦担任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
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843,8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6943%,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695,8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801%。
投票的股东共计 3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8,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14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6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93,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9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781,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56%;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1,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218%;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7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789,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51%;反对 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9,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472%;反对 5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434%;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曹胜奎先生、刘林贵女士、刘溦先生、马丽娟女士、北京力元正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28,9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481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9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810%;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096%;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3,779,1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28%;反对 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9,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357%;反对 5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169%;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7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780,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49%;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0,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124%;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78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曹胜奎先生、刘林贵女士、刘溦先生、马丽娟女士、北京力元正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39,0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6894%;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9,0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894%;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1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刘纬纶
______________
李园园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