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丰智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2:11: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 A0247 号
致: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三
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开发布了《三丰智能
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
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30在湖北省黄石市开铁区金山街道鹏程大道98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汉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
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13人,代表股份446,180,13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1.846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股份445,629,894股,反对股份433,144股,弃权股份117,1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67%。
  同意股份445,635,094股,反对股份366,744股,弃权股份178,3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78%。
  同意股份445,626,994股,反对股份357,544股,弃权股份195,6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60%。
  同意股份445,427,222股,反对股份648,444股,弃权股份104,472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3%。
  同意股份445,481,394股,反对股份598,544股,弃权股份100,2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34%。
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份445,268,378股,反对股份610,944股,弃权股份300,816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57%。
  同意股份445,281,406股,反对股份691,716股,弃权股份207,016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86%。
  同意股份445,062,910股,反对股份930,612股,弃权股份186,616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496%。
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份10,914,458股,反对股份675,016股,弃权股份161,016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8851%。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
  同意股份445,285,106股,反对股份700,016股,弃权股份195,016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94%。
  同意股份445,272,806股,反对股份746,016股,弃权股份161,316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66%。
  鉴于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系关联股东,
故本次股东会无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由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
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公开披露。
  经查验,上述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成
                              付涵冰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三丰智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