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号楼栋 35 层公司会议室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6 人,代表股份 47,111,68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8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9,134,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58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7,97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068%。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总数。)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12,095,04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117,94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7,97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068%。
师事务所指派廖春兰律师、于梦洋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048,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048,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2%;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71,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9%;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2%;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048,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048,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048,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048,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048,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048,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048,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廖春兰律师、于梦洋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
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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