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
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下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及现行有效的《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欣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
法律意见书
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完整、准确的;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实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
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3
号楼 35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39,134,5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3.581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9 人,代表股份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2)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开始。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议案进行了书面
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具体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47,048,086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
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
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8%;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47,048,086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
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
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
法律意见书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8%;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案》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何兴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弃
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
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8%;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2,071,43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9%;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1%;弃
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
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8%;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何兴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弃
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
法律意见书
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8%;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47,048,086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
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
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8%;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47,048,086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
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
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8%;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47,048,086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
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
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8%;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47,048,086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
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
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8%;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其摘要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47,048,086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
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
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8%;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47,048,086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
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
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8%;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47,048,086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
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031,444 股同意、63,600 股反对、
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742%;反对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8%;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持股 5%以下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廖春兰
经办律师:
于梦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