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2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 59 号,江苏精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1 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鉴于公司董事长王明喜先生因公出差线上参会无法主持现场会议,经全体董
事一致同意,推选董事、副总经理邬均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9 人,代表股份 52,029,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96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9,706,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71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2,323,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4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2,995,4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7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6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2,323,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485%。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何佳欢、金诗晟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 202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927,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9%;
反对 82,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5%;弃权 19,0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3,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927,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9%;
反对 82,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5%;弃权 19,0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3,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904,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9%;
反对 105,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5%;弃权 19,0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王明喜先生、黄逸超女士、邬均文先生、杨剑先生、
王立成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共计 49,033,826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64%;反
对 105,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79%;弃权 19,0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及 2026 年度
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王明喜先生、黄逸超女士、邬均文先生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的共计 48,972,05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2,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03%;反
对 105,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68%;弃权 19,0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邬均文先生、杨剑先生、王立成先生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的共计 3,761,902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965,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56%;
反对 281,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7%;弃权 19,6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4,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邬均文先生、杨剑先生、王立成先生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的共计 3,761,902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965,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39%;
反对 282,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4%;弃权 19,6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3,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邬均文先生、杨剑先生、王立成先生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的共计 3,761,902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965,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39%;
反对 281,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7%;弃权 20,5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3,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佳欢、金诗晟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