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2:09:2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3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综合产
业园宝明科技园 B 栋 2 楼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87,025,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11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4,480,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70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2,545,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0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2,559,79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2,545,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073%。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973,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8,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42%;反对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8%;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9%。
  提案 2.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971,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5,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66%;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5%;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9%。
  提案 3.00 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971,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5,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66%;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5%;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9%。
  提案 4.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971,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5,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66%;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5%;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9%。
  提案 5.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973,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8,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42%;反对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8%;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9%。
  提案 6.00 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973,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8,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42%;反对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8%;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9%。
  提案 7.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6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970,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4,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14%;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7%;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9%。
  提案 8.00 关于确认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73,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4,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14%;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7%;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9%。
  就本议案的审议,李军、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东台市汇深投资有限公
司、张春、丁雪莲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提案 9.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额度并
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370,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4,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042%;反对 63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988%;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 10.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969,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01%;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29%;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9%。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陈雪仪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
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宝明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