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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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
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深圳市深粮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
通知》”);
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
称“《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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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等。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议案,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上发布了《股东会通知》。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
东会,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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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3 时在深圳市福田区福虹
路 9 号世贸广场 A 座 13 楼公司中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志楷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以及
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0,28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0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 16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48,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9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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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1 人,代表股份 3,666,4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3,448,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2%。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
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上述三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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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
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获得
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832,642,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7%;
弃权 53,58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3,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822%;反对 1,039,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564%;弃权 53,58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4%。
表决结果为同意 832,895,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6,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849%;反对 756,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95%;弃权 8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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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832,982,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2,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408%;反对 69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900%;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