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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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
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楼六楼会议室
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 690,300,085 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7 人,
代表股份 194,277,6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14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91,144,729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27.69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3,132,92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3 人,代表股份 3,879,117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56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46,192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108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3,132,925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453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2,450,8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2,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4.0653%;弃权 893,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8,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74%。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2,450,6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2,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4.0653%;弃权 893,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326%。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2,811,1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2,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4.7668%;弃权 893,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377%。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2026 年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2,405,8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7,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7473%;反对 983,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3491%;弃权 888,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037%。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2,401,3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2,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4.0653%;弃权 942,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035%。
   (六)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2,810,6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2,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1.1938%;弃权 1,032,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236%。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2,406,1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7,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4.6659%;弃权 914,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791%。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2,405,6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7,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5.3491%;弃权 888,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088%。
  (九)审议通过《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2,955,6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1.1757%;弃权 888,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037%。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2,955,6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1.1757%;弃权 888,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037%。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2,950,1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1,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1.1886%;弃权 893,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326%。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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