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
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列席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
添大道北段 268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现场表决结果等事
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会的文件、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
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项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程序所涉及的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
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
东会的议案》,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
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
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
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等。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
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591 人,代表股份 209,015,02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16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2,274,14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86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8 人,代表股份 36,740,87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
过。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
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8,300,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205%;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462,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84%;反对 669,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16%;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
(二)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208,301,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3203%;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
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6,463,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17%;反对 669,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08%;弃权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5%。
(三)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08,30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3187%;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同意表决结果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6,462,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84%;反对 666,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20%;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6%。
(四)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08,30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3261%;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同意表决结果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6,462,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76%;反对 681,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34%;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
(五)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08,29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3288%;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6,459,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87%;反对 687,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5%;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8%。
(六)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7,836,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5407%;弃权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同意表决结果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998,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92%;反对 1,130,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98%;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
(七)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07,82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5438%;弃权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同意表决结果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99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15%;反对 1,136,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5%;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
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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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耿斌 经办律师:潘子义、王袁红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