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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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303 号
致: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www.tylaw.com.cn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697 号健康智谷 9 号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俞熔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
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2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07,401,2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8463%,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1,753,4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8405%。
票的股东共计 1,52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65,647,83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7.005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22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37,664,2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26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
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204,203,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4,466,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529%;反对2,773,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214%;弃权4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25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2,895,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6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3,158,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657%;反对4,140,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263%;弃权36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08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4,354,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同意334,617,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976%;反对2,613,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40%;弃权4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128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2,841,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3,104,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496%;反对4,135,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246%;弃权4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25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1,470,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5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1,733,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436%;反对5,47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208%;弃权45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35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1,462,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1,725,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412%;反对5,476,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218%;弃权4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37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1,754,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2,017,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276%;反对5,193,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380%;弃权4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34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1,601,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5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1,864,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823%;反对5,286,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657%;弃权5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52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1,631,0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1,894,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911%;反对5,298,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693%;弃权4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39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1,641,0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5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1,904,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941%;反对5,301,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702%;弃权45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35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1,61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1,881,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875%;反对5,321,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759%;弃权4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36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1,618,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1,881,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875%;反对5,315,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743%;弃权4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38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1,544,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1,807,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656%;反对5,376,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923%;弃权4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42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做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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