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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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20 层大会议室举行。公司
董事长罗瑞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26 人,所持股份总数 56,476,644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数量,下同)的 32.662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21 人,
所持股份总数 6,575,194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27%,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总数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20 人,所持股份总数 6,575,094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26%。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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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1) 公司董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384,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66%;
反对 5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5%;弃权 32,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82,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5962%;反对 5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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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56,391,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86%;
反对 7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95%;弃权 6,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89,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6997%;反对 7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410,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824%;
反对 5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5%;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2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08,7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9901%;反对 5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816,0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19%;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228%;弃权 25,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69,5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3940%;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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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证券账户(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开立的担保证券账户)、
罗瑞发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37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50%;
反对 7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97%;弃权 25,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70,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4107%;反对 7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379,0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72%;
反对 6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21%;弃权 34,3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77,5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5156%;反对 6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6,470,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077%;
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152%;弃权 24,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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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70,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4077%;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证券账户(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开立的担保证券账户)、
罗瑞发、刘咏平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400,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645%;
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00%;弃权 31,3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5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98,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8365%;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845,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973%;
反对 5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166%;弃权 16,3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6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98,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8411%;反对 5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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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保证券账户(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开立的担保证券账户)、
罗瑞发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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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经办律师:
覃国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