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2: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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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076 号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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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威
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现行有效的《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4)(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计结果;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 2 号公司副楼三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
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 2 号公司副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杨明燕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会通知》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议审议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
与 本 次 股 东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96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9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4,554,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235%。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
监票。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总数和表决结果。
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表决
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73,616,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629%;反对 9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7%;弃权 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3,646,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801%;反对 8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5%;弃权 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3,809,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734%;反对 70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5%;弃权 3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6,91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43%;反对 707,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77%;弃权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3,638,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753%;反对 8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5%;弃权 4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3,646,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800%;反对 87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7%;弃权 3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13,81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74%;反对 87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30%;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3,592,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491%;反对 91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7%;弃权 4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59,81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77%;反对 917,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22%;弃权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238,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0851%;反对 94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81%;弃权 4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7%。就本
议案的审议,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38,11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851%;反对 94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81%;弃权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3,636,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745%;反对 8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5%;弃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3,389,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325%;反对 1,1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5%;弃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56,41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075%;反对 1,1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40%;弃
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5%。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项 浩              经办律师:霍桂峰
                     经办律师: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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