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工科技: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2: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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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深圳)股会字 2026 第 21 号
致: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或“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同
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6),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
与万富路交叉口公司 1 号门综合楼 107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才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2,158,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5.198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39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共 计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1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393,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22%。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
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6,548,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
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90,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3%;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0159%;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6,548,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
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90,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3%;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9%;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680,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
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89,1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3%;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7%;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56,548,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
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90,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3%;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9%;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548,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
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90,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3%;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9%;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6,548,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
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90,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3%;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9%;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548,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
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89,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5%;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773,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86%;反
对 3,77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65%;弃权 2,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5,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0035%;反对 3,77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9328%;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的议案》(累积投票,应选 3 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5,0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9992%。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5,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9992%。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823%。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2,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400%。
议案》(累积投票,应选 3 人)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92,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879%。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92,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879%。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92,3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879%。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7、议案 8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非累积投票
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议案 9、议案 10 为累积投票议案,按照累积投票制规则
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瑞        经办律师:       康晓阳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兰    雪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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