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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126 号
致: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法律意见书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
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深
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
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
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 10 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 1 号楼 201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张立品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法律意见书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2,155,25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53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含视频参加,下同)的其他人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现场会
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
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4,059,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3,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5%;反对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表决结果:同意 114,059,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3,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5%;反对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表决结果:同意 114,059,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3,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表决结果:同意 114,058,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3%;反对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表决结果:同意 114,059,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3,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8%;反对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表决结果:同意 114,059,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3,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5%;反对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表决结果:同意 114,051,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65,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1%;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 72,070,636 股,其他非关联股东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1,978,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6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0%;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9%;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 72,070,636 股,其他非关联股东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0,428,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55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413,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643%;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4%;弃权 1,55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5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王 萌
经办律师:赵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