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 开 第 三 十 次 股 东 会 ( 202 5 年 年 会 )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7-11 楼
联系电话:025-83755000 传真:025-83755111 邮编:210036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十次股东会(2025 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核苏阀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第三十次股东会
(2025 年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十次股东会(2025 年年会)的
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 13:00-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39人,代表股份合
计107,295,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83,417,593股的27.9840%。具体情
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04,471,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27.247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3
人,代表股份2,824,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7366%。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435人,代表股份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
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依法对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十次股东会(2025年年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六项,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
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中,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十次股东会(2025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晨 刘 伟
经办律师:
巨婷芳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