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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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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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96-2-7 号
致: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科技”或“公司”
)
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傅珏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北投
科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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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
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北投科技董事会召集,北投科技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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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0点00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
宁市西乡塘区新康西路158号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冯坚先生主
持召开。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北投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现场及网络投票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45人,均为2026年5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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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北投科技股
东。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及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0,775,924股,占
北投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22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
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北投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9,833,72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8%;反对 882,3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5%;弃权 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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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9,832,82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7%;反对 878,5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0%;弃权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9,838,12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4%;反对 877,9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0%;弃权 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9,823,52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5%;反对 877,9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0%;弃权 7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3,928,882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1%;反对 6,772,542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4%;弃权 74,5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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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9,685,02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0%;反对 940,4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9%;弃权 150,5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9,740,72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0%;反对 879,4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2%;弃权 155,8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9,738,62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8%;反对 877,3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弃权 160,0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5,847,1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7%;反对 87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5%;弃权 1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8%。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9,827,724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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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0%;反对 879,4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2%;弃权 6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781,015,282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6%;反对 9,678,842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9%;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96%;反对 9,678,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26%;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9,816,82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7%;反对 879,4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2%;弃权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5,925,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77%;反对 8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4%;弃权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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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3,201,982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22%;反对 7,376,942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28%;弃权 197,0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3,804,682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4%;反对 6,779,042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72%;弃权 192,2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89,691,72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8%;反对 887,1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1%;弃权 197,1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