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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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5时30分在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四段
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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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说明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对
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以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
议案》《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薪酬确认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
案》《关于非独立董事2025年薪酬确认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2025年薪酬确认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
告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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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54,476,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2.0764%(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6年5月14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
证。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以现场
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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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
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上述
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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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陈 笛
经办律师:
孟柔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