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3 号平安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4185889 传真:010-84486100
康泰医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左笑冰律师及任广慧律师(以下
合称“本所律师”)对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出席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
次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
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康泰医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内容,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
街 112 号)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坤先生主持。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的规定。
康泰医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84,874,60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112%。
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7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 109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5,300 股,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8%。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17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86,288,10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63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相符,无临时提案。
康泰医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185,937,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17%;反对 3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1852%;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8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751%;反对 345,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29%;
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120%。
同意 185,929,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72%;反对 3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1852%;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16%;反对 345,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29%;
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康泰医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总数的 0.5155%。
同意 185,970,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92%;反对 3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1632%;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706%;反对 304,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140%;
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55%。
同意 185,850,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50%;反对 4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2283%;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44%;反对 425,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486%;
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70%。
决结果如下:
同意 185,929,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72%;反对 3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1852%;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16%;反对 345,000 股,占
康泰医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29%;
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55%。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85,927,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62%;反对 34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1863%;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985%;反对 347,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60%;
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55%。
同意 185,851,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55%;反对 42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2270%;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273%;反对 42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72%;
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55%。
同意 185,762,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77%;反对 51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2747%;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康泰医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736%;反对 511,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109%;
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55%。
同意 185,684,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57%;反对 5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3167%;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147%;反对 590,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698%;
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55%。
同意 185,764,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88%;反对 50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2737%;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467%;反对 509,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378%;
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55%。
同意 185,770,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22%;反对 50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康泰医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份总数 0.2703%;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770%;反对 503,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075%;
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55%。
同意 185,857,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9%;反对 41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2236%;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0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577%;反对 416,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68%;
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55%。
下:
同意 185,768,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09%;反对 50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2716%;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893%;反对 505,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952%;
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55%。
结果如下:
康泰医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选举胡坤先生、寇国治先生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85,361,237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同意 185,361,226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选举曹东兴先生、杨长东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85,361,445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同意 185,361,490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 8 的 5 个子议案(8.01-8.05)、议案 10 的 2 个子议案
(10.01-10.02)和议案 11 的 2 个子议案(11.01-11.02)逐项进行了审议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若有该等情形)系由四舍
五入造成。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康泰医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康泰医学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左笑冰:
任广慧:
单位负责人(签字):
晏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