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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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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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仙琚制药”)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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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
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现
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 15 号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
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2,712,1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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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共计 287 人,代表股份 49,880,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2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9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4,716,1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1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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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69,691,5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359%;反对 2,178,1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9,704,2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406%;反对 2,162,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9,729,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497%;反对 2,150,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53,0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74%;反对 2,150,70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07%;弃权 712,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19%。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788,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13%;反对 2,091,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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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1,912,0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752%;反对 2,091,70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28%;弃权 712,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20%。
表决结果:同意 269,755,4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593%;反对 2,113,7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79,3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55%;反对 2,113,77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32%;弃权 7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3%。
表决结果:同意 269,235,1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685%;反对 2,247,6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1,359,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46%;反对 2,247,67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79%;弃权 1,109,4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75%。
表决结果:同意 268,245,5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054%;反对 3,224,4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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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9,4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560%;反对 3,224,47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31%;弃权 1,122,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9%。
表决结果:同意 263,567,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689%;反对 3,238,3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45,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128%;反对 3,238,37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85%;弃权 1,131,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87%。
表决结果:同意 263,564,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42,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075%;反对 3,239,27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01%;弃权 1,133,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24%。
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268,718,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788%;反对 3,153,2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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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842,1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198%;反对 3,153,20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28%;弃权 720,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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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周 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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