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新材: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14:4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丰台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受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股东金李梅女士(
                         (以下简称“出让方”)委
托,组织实施本次华光新材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
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等相关
规定,银河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
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银河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银河证券组织实施本次
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银河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
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出让方出具的《关于符合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规定的承诺》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
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底稿。
     (二)核查情况
   金李梅,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身份证号码为 3301021971********。
利受限情形。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以下简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减持指引》”)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
          (以下简称“(
                《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
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
定,即“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
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银河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华光新材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
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华光新材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华光新材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均高于
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
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银河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华光新材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
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华光新材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华光新材已出具《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询价转让的说明函》,华
光新材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华光新材股票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华
光新材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
《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
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银河证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金李梅女士符合《询价转让
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
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
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
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银河证券认为出让方金李梅女士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光新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