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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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
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经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发展阶段、经营业绩、岗位价值及风险责任
匹配。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标准与岗位职责、履职难度、贡献程度相匹配,
体现差异化价值分配。
  (三)长短结合原则: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相符。
  (四)市场竞争力原则: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及地区工资标准,保持薪酬体系的市场
竞争力。
  (五)统筹兼顾原则: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
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实现内部薪酬分配的公平性与激励性。
  (六)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防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短视
行为与合规风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研究、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决策与披露要求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同时予以
充分披露。
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绩效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六条   薪酬总额确定机制
系,构建“预算-决算-考核”闭环管理。
场对标情况,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历史薪酬水平及分工情况差异化确定。
  第七条   薪酬结构
  (一)董事薪酬
际情况,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计划。
取,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月度绩效+年度绩效)、
年终奖金包、福利津贴、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位职责、任职资历、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规模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效组成,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例提取。
策执行。
励、员工持股计划、任期激励、中长期专项奖金等,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八条   绩效考核体系
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求设定考核维度,与公司经营效益、重点工作落地、风险合规履职等情况挂钩,具体考
核指标及规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
数据造假、违反廉洁从业等情形的,取消对应考核周期全部绩效薪酬及年终奖金包。
  第九条   薪酬发放规则
  (一)独立董事津贴发放规则:独立董事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按季度发放。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规则:
待年度审计报告出具、考核结果确认后于次年统一按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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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支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
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
部分发放至个人。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薪酬处理
比例折算发放,中长期激励按对应方案约定处理。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及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年终奖金包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年终奖金包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部分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
年终奖金包等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增
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表现、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岗
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等方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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