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57 证券简称:百甲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0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作出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4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14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徐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仲裁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有限公司(原徐州市产业发展引
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市产业基金)
法定代表人:孔雪莉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苏北、王新忠、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1)姓名或名称: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百甲科技)
法定代表人:刘甲铭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锡峰、乐小花、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江苏天地
明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刘甲铭、武斌香、刘煜、刘怡然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锡峰、乐小花、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江苏天地
明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创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召祥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惠敏、姚明宇、江苏永伦(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为促进徐州市绿色建材产业的发展,2020年7月7日,公司与徐州市产业基金、
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基金)、江苏中
科易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易尚)签署了《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和《差额补足与份额回购协议》
(以下简称《回购协议》),
约定共同出资10,050万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恒泰基金)。公司和徐州市产业基金、高新区产业基金为有限合伙人,
中科易尚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持有49.75%的合伙份额,徐州市
产业基金持有26.87%的合伙份额,高新区产业基金持有22.89%的合伙份额,中
科易尚持有0.50%的合伙份额。截至2021年3月9日,各合伙人已经足额缴纳出资
款项。
《回购协议》中主要约定:申请人、高新区产业基金、中科易尚要求公司为
其保本保收益;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份额的九种情形,公司在4年内回购
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超过4年回购的按年息8%支付利息。
鉴于以上两种回购的巨大利息差额,公司应恒泰基金的回购通知及原《徐州
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4条、第30条产业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有受让
人时随时退出的规定,公司在2024年9月主动回购了申请人的全部出资份额(本
金、利息)并进行公证提存、通知,债务已全部结清。但申请人认为《回购协议》
中仅其有要求公司回购的权利,公司无权主动回购其出资份额。公司认为《回购
协议》违反《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人应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
违反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及《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投资基金
各方应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53条
应无效。此外,公司提供行政处罚案例和最高院、上海、北京等法院的案例,认
为参考这些案例应当认定本案《回购协议》无效。
以距恒泰基金存续期届满日(2025 年 7 月 7 日)不足 45 日,已触发《回购协议》
约定的回购条件,要求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前联系申请人协商确定回购价格,
如协商不成或逾期未联系的,应根据《回购协议》约定的价格(申请人于 2020 年
此回购价款应按照(b)条款确认的计算方式确认回购价款)受让申请人持有恒泰基
金的全部财产份额。但截至目前,公司未按申请人指定的回购日期回购申请人持
有的恒泰基金财产份额。
注:上述(b)条款是指《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回购价款计算方式:
申请人实缴出资额+申请人实缴出资额*8%*申请人实际出资到位天数/365-申请人已从恒泰
基金获取的收益-公司已向申请人支付的金额。
(三)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全部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暂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为 36,603,419.18 元,后续款
项以申请人向恒泰基金的实缴出资,即 2,7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26 日
至回购价款支付完毕日,按照 8%/年的标准按日计算);
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为 27.42 万元,后续违约金以应付回
购价款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计算至回购价款支付完毕日);
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5)
徐仲受字第 224 号)。
((2025)徐
仲裁字第 224 号)。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
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在 2026 年 5 月 15 日作出的(2025)
徐仲裁字第 224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项 2,700 万元及收益(按每日
月 1 日止;以 1,35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8
日止;以 2,7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9 日计算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技的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武斌香、刘煜、刘怡然、创发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差额补足与份额回购协议》;
(二)《徐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徐仲裁字第 224 号)。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