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1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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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116 号
致: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洋赛车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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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6 年 4 月
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22)(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
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 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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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
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42,293,74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7 名,
代表股份数为 42,034,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根据中国结
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
股份数为 258,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336,13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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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6: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
的议案;
议案 7: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 8: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 9: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12: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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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2,293,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42,293,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42,293,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42,293,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42,293,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议案 6: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
的议案
同意 42,293,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议案 7: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42,293,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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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 8: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42,293,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议案 9: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42,293,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 10: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 42,293,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议案 11: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7,380,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戴继刚、缙云县华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 12: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336,1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36,1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戴继刚、戴鹏、陈钧、任宇、缙云县华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 13: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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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2,293,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议案 14: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36,1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36,1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戴继刚、戴鹏、陈钧、任宇、缙云县华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