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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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6-053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告形式通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的公告。本次会议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3 人,代表股份 806,392,93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6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63,310,42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9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3 人,代表股份 143,082,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68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7 人,代表股份 148,542,04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459,54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3 人,代表股份 143,082,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3686%。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5,993,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5%;
反对 36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142,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5,99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1%;
反对 371,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139,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5,997,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0%;
反对 36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146,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050,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6%;
反对 330,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 11,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199,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5,989,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0%;
反对 369,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138,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052,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
反对 305,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弃权 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202,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5,49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5%;
反对 330,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199,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王志红、王军合计持有 559,300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050,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6%;
反对 31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199,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931,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
反对 313,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8%;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58,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治富、聂正、聂丹、王志红、阳宇
合计持有 659,123,067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572,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62%;
反对 8,711,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03%;弃权
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722,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8645%;弃权 10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789,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31%;
反对 8,595,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9%;弃权
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938,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7866%;弃权 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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