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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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珠江路 99 号公司 A407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时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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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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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2,63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2%;反
对 9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5%;弃权 22,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0%;弃权 22,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7%。
表决结果:同意 82,63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2%;反
对 9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5%;弃权 22,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0%;弃权 22,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7%。
表决结果:同意 82,631,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6%;反
对 96,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1%;弃权 22,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07%;弃权 22,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7%。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592,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9%;反
对 142,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16,1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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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0%;弃权 16,1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
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4,483,71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20%;反
对 145,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17%;弃权 22,9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6%;弃权 2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
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4,629,71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01%;反
对 140,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04%;弃权 23,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2%;弃权 2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1%。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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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2,628,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1%;反
对 98,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4%;弃权 23,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6%;弃权 2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1%。
表决结果:同意 82,62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3%;反
对 101,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弃权 23,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5%;弃权 2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1%。
表决结果:同意 82,58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8%;弃权 2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1%。
表决结果:同意 82,582,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9%;反
对 145,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6%;弃权 23,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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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6%;弃权 2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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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矜如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彭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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