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11:1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300350)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鹏飞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网站上公告了《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含网络投票时间)及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福田区
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T2 栋 4308 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
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倩女士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9,037,11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1.1805%。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8 人,代表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20,785,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6%;
   反对 985,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90%;
   弃权 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985,4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8%。
  (2)议案二:《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0,654,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61%;
   反对 999,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09%;
   弃权 16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8,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999,9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16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45%。
  (3)议案三:《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120,793,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01%;
   反对 977,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25%;
   弃权 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7,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977,5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8%。
  (4)议案四:《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0,553,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31%;
   反对 969,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7%;
   弃权 29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7,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969,2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29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198%。
  (5)议案五:《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20,526,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4%;
   反对 969,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7%;
   弃权 3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1,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969,2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3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67%。
  (6)议案六:《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440,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151%;
   反对 1,018,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609%;
   弃权 3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018,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67%。
   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7)议案七:《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20,477,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06%;
   反对 1,018,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5%;
   弃权 3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018,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67%。
                                 法律意见书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听取了《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
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李紫竹
                            王振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鹏飞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